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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保密的协议

书籍:工程师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350页(861字)

在专有技术转让谈判的过程中,许可方为了说明自己所转让技术的先进性和可行性,难免要涉及一些技术细节,披露一些技术秘密。为了防止一旦谈判失败,无偿地丧失某些技术秘密,许可方往往要求在合同签字之前,甚至在合同正式谈判开始之前,先同对方签订一个初期的保密协议,以此约束对方,维护自身的利益。

为维护技术所有方的合法权益,在合同签约之前订立初期的保密协议,是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惯常做法,不少国家还在法律中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德国、美国等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实行所谓“缔约前的过失原则(Culpa in Contrahendo)”。这一原则适用于技术贸易活动的法律意义为:“在技术贸易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交易,但是当事人双方谈判过程中存在的相互信任关系,导致了作为合同谈判的引进方对其从对方所获知的技术秘密须承担保密义务。”依照这一原则,双方在进行涉及技术秘密的谈判时,可以首先签订一项初期的保密协议,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未尽保密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初期保密协议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商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明确规定引进方有义务对从对方获得的一切技术情报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利用,不得扩散,否则要承担经济上和法律上的责任。其次,应规定协议的保密期限为多少年,协议的保密义务不因合同谈判的失败而解除。再次,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在协议中规定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即要求引进方在初期保密协议签字后立即支付给许可方一笔款项作为其履行保密义务的保证。在正式签订合同时,这笔保证金作为合同的预付定金从引进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未能签订合同,许可方在一定时期内全部或部分地退回这笔保证金。在此期间,如对方违约,许可方则没收这笔保证金,同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当然,保证金的数额应根据对方所获得的技术秘密的价值和程度来决定,多少要适当,既要能够起到保证作用,又要使对方能够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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