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351页(2381字)
许可贸易中,保证问题通常涉及技术贸易合同中的有关技术保证条款,技术保证条款属于保护性条款,一般包括技术保证和权利保证。技术保证是指供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其提供的技术是实用的,防止提供不成熟的技术。权利保证是指供方保证其转让技术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并保证这种权利不受第三方的控告,一旦第三方侵犯这种权利时,应由供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权利的保证主要在序文、侵权与保密等条款中加以规定,在保证与索赔条款中,主要规定技术保证的有关内容。
在许可技术贸易合同中,合同双方都有承担保证的责任。许可方要求引进方承担的保证责任有:
(1)尽力以最好效果使用转让技术,使许可方能取得最多提成费。
(2)及时向许可方支付费用。
(3)严守技术秘密。
(4)及时交换改进技术。
(5)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行使使用权、制造权和销售权等。
引进方要求许可方承担的主要保证责任有:
(1)所提供的技术是许可方实际使用的最新技术,按时交付技术资料及其它专有物品;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是完整、正确和清晰的,若资料内容有误或短缺,按期互换和补齐。
(2)技术许可方保证引进方在正确使用该项技术后,能生产出达到双方规定的各项性能指标的产品。
(3)技术许可方对保证按合同规定派出合格的人员到引进方提供技术服务,认真传授技术,提供合同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所需的资料。
(4)及时提供改进技术。
(5)保证转让技术合法,不受第三方指控。保证正确使用引进技术时,能生产出达到合同规定的产品。
按惯例,在单纯的专利和一般的技术咨询合同中,许可方一般不承担保证责任,或是只须保证派出专家努力工作,但不保证咨询效果,对此引进方不要强求。但专有技术的转让,引进方为防止以废充好,以假充真,以老充新,都应要求许可方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条款在技术贸易许可合同中是主要的,但不可能仅依靠这个条款免除自己的所有风险。既要防止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不承担任何担保、索赔条款;又要注意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过高的担保和索赔条款。通常,引进方的风险较大,因而希望许可方承担保证索赔的要求也较高,但要根据技术的实际情况提出。因为过高的要求,要么降低了许可方签约的积极性,要么引进方也要对等地承担较高的价格和保证责任。所以,关键还是在签约前尽可能对许可方的信誉、技术的先进程度和适用性有清楚的了解。因为即使有索赔条款,一旦造成损失,是决不可能得到全部补偿的。
保证条款必须以技术条款为基础,技术条款规定了许可方转让技术的主要义务和责任,只有技术条款规定明确、合理、具体、保证条款才能起到保护作用。如果技术条款的规定不完整或技术指标和其它要求规定过低,保证条款将失去意义。
技术保证条款包括技术标准、检验方法、产品质量保证等内容,它是引进方最为关心的条款之一。因为引进方花费大量外汇引进技术项目,就是要得到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技术和设备。所以可以说,技术贸易许可合同中的技术保证条款是引进方权利和许可方义务的集中体现,能否订立好技术保证条款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得以执行。在国际技术贸易过程中,订立许可合同的技术保证条款时作为许可方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技术保证条款要准确。所谓准确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保证等,许可方在合同文本中要表达准确,不能含糊不清;在内容上要实事求是,做到有多少写多少不能写过头。如果说在展示中可以说的满一些,在合同文本中则一定要留有余地。在一般情况下,应避免使用笼统的词句,应有明确的量的概念,以利于在合同中争取主动。
(2)技术保证条款要繁简适宜,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确定其繁简程度。一般来说,在不含有商标转让的技术转让合同中,技术保证条款应尽量订得简单一些。因为这类合同的技术保证条款主要是针对许可方的,订得过多易造成对许可方限制过严。在含有商标转让的技术转让合同中,由于商标的引进方在使用许可方的商标时,有义务保证其带有许可方商标的产品达到许可方产品的质量。因此,对这类合同的质量标准应订得完备一些,以维护许可方商标的信誉。在许可方出口设备和技术产品的合同中,质量保证条款要尽量订得完备,对该条款所应具备的主要内容,如许可方提供的技术和设备的规格、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检测标准和方法要一一列明,不能少订,更不能不订。因为这类合同实际上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其质量条款被视为默示条款。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经常遇到保证和担保这两个词,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两个词是有一定区别的。在技术转让上,保证是指就应能达到的效果对受让人规定的保证;担保是指许可方对引进方就第三人的侵权为理由提出的索赔所作出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