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期限的确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94页(268字)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该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其他期限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