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134页(3067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各栏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如下:

“开票日期”栏:本栏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

购货单位“名称”栏:本栏填写购货单位名称的全称,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购货单位“地址、电话”栏:本栏填写购货方单位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

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栏:本栏填写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号,共15位,不得简写。

购货单位“开户行及账号”栏:本栏填写购货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其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品种较多,纳税人可按照不同税率的货物进行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本栏可填写“汇总”或“××等,详见清单”字样。

“规格型号”栏:填写货物的规格型号。

“单位”栏:本栏填写货物或者劳务的计量单位。

“数量”栏:本栏填写货物或者劳务的数量。

“单价”栏: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不含税单价。在实际工作中特别容易将本栏错填成含税单价,因单价栏错填而使购货方不能抵扣税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金额”栏: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企业应按不含税单价和数量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

“金额”栏数字=不含税单价×数量

实行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改为开具负数发票,在“金额”栏填写负数。

“税率”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适用税率。

税务征收机关代小规模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销售的是何种货物或劳务,本栏一律填写征收率,严禁填写17%或13%的税率;一般纳税人如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额,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金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在“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税额”栏:本栏填写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税务征收机关代小规模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栏填写小规模企业此笔业务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税额”栏的数字应按“金额”栏数字和“税率”相乘计算填写。

实际工作中,由于单价小数点后位数的取舍关系,有时用换算后的不含税单价计算出的销售额、税额之和与换算前的含税收入有一定的差别,尽管数额可能很小,但难以处理。例如,某五金公司销售6部台钳,含税单价120元,含税收入应为720元。经换算,不含税单价为102.5641元,销售额为615.38元,按这一销售额计算的税额为104.61元,这样销售额、税额之和为719.99元,与含税收入相差0.01元。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按以下方法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按照规定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合计”栏:本栏填写销售项目的销售额(金额)、税额各自的合计数。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未封顶的专用发票将不得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由于不得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因此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超过专用发票规定的最高限额。例如,10万元版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能超过10万位,万元版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能超过万位。

“价税合计”栏:本栏填写各项商品销售额(金额)与税额汇总数的大写金额。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实行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改为开具负数发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负数”字样封顶,未封顶的专用发票将不得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及账号”等栏:这些项目的填写内容与购货单位有关项目基本相同,但填写方式有所不同。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电脑版专用发票除外)时必须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税务机关检验无误后方可使用。纳税人不得使用未加盖上述戳记或印迹不清晰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指按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用于加盖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全国统一使用蓝色印泥。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电脑版专用发票除外)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从1995年11月1日起,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除外),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备注”栏:本栏填写一些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收款人”栏:本栏填写办理收款事项人员的姓名。

“销货单位”栏: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开具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统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如“现金收讫”章等,否则不得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这一规定与开具普通发票有一些差别,因为开具普通发票可以加盖其他财务印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右下角,覆盖“销货单位”一栏,否则不得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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