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59页(1499字)

与君主制国家元首相对应,通过选举产生的国家最高首脑。共和制国家元首有个人元首和集体元首,一般称“总统”,有的称“主席”或“执政官”(consuls captains-regent)。与君主制国家元首不同,共和制国家元首都经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在资产阶级共和国中,议会制国家元首与总统制国家元首的地位、作用存在很大差异。第一,议会制共和国的元首,在法律上往往享有庞大权力,但事实上却不能自己单独行使。如斯里兰卡规定,元首的任何国事行为都要根据内阁的决议或决定;以色列规定,总统出国访问,要得到总理的同意。这种总统,类似于资本主义较为发达的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君主,是“虚位元首”,实际权力掌握在总理手中,总统只起“礼仪”和“认证”作用。总统制国家元首一般却拥有十分庞大的实权,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和执政党领袖,集三任于一身,而且形式上也不向任何机关负责。以美国总统为例,其地位和作用是:①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作为国家元首,美国总统对外代表国家,对内是第一公民。在国外享受元首待遇。接见外国使节,主持国家重要典礼。总统有权宣布全国处于紧急状态,(自应事先通知国会),有权不经国会同意派遣联邦武装部队到任何一个州平息“内乱”,有权对违反联邦法律者实行赦免。作为政府首脑,总统有权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有权任免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包括首席大法官)、大使、公使、及内阁部长等高级官员,一切行政机构都要向总统负责,受总统领导和监督。②隐形立法者。形式上,美国立法权属于国会,但实际上,总统是主要立法创议者。他们往往可以向国会报告国情咨文(state of the union message),提出政策建议,要求国会讨论通过。这是总统影响立法的一个重要手段。总统向国会提出的法案被视为“政府法案”,要优先讨论。总统向国会提出的立法建议和政府法案,成为总统参加立法的途径。美国总统有“委任立法权”。《美国宪法》对此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实际上总统发布大批行政命令则是总统行使委任立法权的重要表现。此外,总统可以批准或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根据宪法规定,国会通过任何法案后,都应送交总统签署,如果总统同意,签署后就可成为正式法律,如果不同意,总统可以行使否决权(power of veto)。③最高军事指挥者。作为联邦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有权派遣武装力量去国外执行任务,对本国“内乱”进行镇压。④对外关系最高决策者。根据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政府在处理对外关系方面的权力由总统和国会共同行使。而实际上,总统在外交事务上占绝对优势。外交职务的任免不仅取决于总统一人意志,国务卿总是按照总统命令行事。总统还可以与外国政府订立行政协定,协定与条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不需经国会批准。因而行政协定成为总统扩大自己对外关系方面权力的重要手段。第二,议会制国家元首享有广泛的豁免权(right of immunity)。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对该国家元首提起诉讼,施以法律制裁。这项豁免原则源于英国的宪法惯例,称作“国王不能为非”(the king can do no wrong)。在议会制共和国,元首不能单独行使法定职权,任何国事行为都是根据总理或内阁的决议或决定行使,元首不负任何责任,故法院和司法机关也就无需对元首进行追究了。在总统制共和国,如美国,众议院可以对总统进行弹劾,参议院2/3的多数议员可以以“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与失职”(treason, bribery, or other high crimes and misdemeanors)等理由罢免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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