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9页(480字)

国家广播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影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实行的管理。电影包括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国务院于1996年6月19日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是我国电影管理的主要行政法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主管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域内的电影工作。电影管理包括对电影制片单位设立的条件、程序、经营活动、摄制活动的管理,电影审查制度,电影进口出口制度,电影的发行和放映制度,以及国家对电影事业的保障措施等。电影管理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包括: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制度,并对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一律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经审查通过的影片,国家实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制度;国家对电影发行单位实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对违反电影管理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有权作出取缔非法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等处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