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58页(230字)

公证员职务中最低一级职务。其任职条件为: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毕业生和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基本了解办证程序,能办理公证业务中的有关事务性工作。其职责主要有: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代写申办公证的有关材料;收发和管理文件,发送公证文书,整理、装订和保管公证案卷,统计公证事项;接待公证申请人,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核实证件、证明材料;制作谈话笔录;协助公证员调查、取证,以及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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