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保护认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58页(504字)

美国1973年《濒于灭绝物种法》第1节规定,国会认定并宣布:(1)美国的很多种、野生动物和植物已由于在发展经济和开发过程中未加以适当的关注和保护而绝灭;(2)另外一些种鱼、野生动物和植物的数量已锐减,从而处于濒于绝灭的危险之中;(3)这些种鱼、野生动物和植物对于美国和美国人民来说具有美学的、生态学的、教育的、历史的、休养娱乐的和科学的价值;(4)美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保证恪守下列公约、条约、并据它们的规定在国际社会中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来保护各种处于濒危状态的鱼、野生动物和植物:(A)与加拿大和墨西哥签订的候鸟条约;(B)与日本签订的候鸟及濒危鸟类条约;(C)西半球自然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公约;(D)西北大西洋渔业国际协定;(E)北太平洋公海鱼类国际协定;(F)濒于绝灭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G)其他各种国际协定。(5)通过联邦的财政援助和各种经济刺激系统,鼓励各州及其他对此有兴趣的组织制订并实施各种符合美国及国际标准的保护(濒危物种)的纲要,要履行美国在国际社会中应尽的义务,为美国人民的利益及国家的利益更好地保护鱼类、野生动物和植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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