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133页(498字)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企业必须按下列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开具的专用发票将不能作为购货方扣税凭证: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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