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与监开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137页(1062字)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
为了既有利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
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将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造册详细登记备查。但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代开专用发票;对于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①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②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企业,销售的货源要真实。
小规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国家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①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②销售货源不真实。
③销售免税货物。
④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
⑤小额零星销售。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开
为加强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国税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监开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对年应税销售额在财政部规定标准以下,能基本按规定核算进、销项税金并履行纳税义务,但不能妥善保管、使用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实行代管监开的办法。
国家税务机关为一般纳税人代管监开专用发票的时间从代管监开第一份专用发票的时间算起,期限为6个月。在6个月的时间里,一般纳税人应完善保管条件,提高填开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6个月以后,国家税务机关可视情况将专用发票交由一般纳税人自己负责管理、填开。如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继续实行“代管监开”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