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23页(341字)

奴隶制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由奴隶制国家的阶级本质所决定。奴隶制的君主制为基本形式。国家权力由君主一人独揽,他代表奴隶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王位是世袭的。在君主之下,以宫廷为政治活动中心,设立繁杂的军事官僚机关统辖全国,实现奴隶主阶级的专政。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他的权力是不受限制的。除奴隶制的君主制外,还存在着奴隶制的共和制,它包括民主共和制和贵族共和制两种形式。在这两种形式中,如果公民大会或人民大会在实际上掌握最高权力,其城邦国家的政体即为民主共和政体;如果元老院或贵族会议在实际上掌握最高权力,其城邦国家的政体即为贵族共和政体。无论是奴隶制的君主制,还是奴隶制的共和制,都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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