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08年版》第208页(309字)

澳门原有法律中的下列法律、法令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但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制定新的法律前,可按《基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参照原有做法处理有关事务:

1.关于规范澳门水域公产制度的第6/86/M号法律;

2.关于确定向葡萄牙共和国招聘前来澳门执行职务人员章程的第60/92/M号法令和第37/95/M号法令;

3.关于核准发出澳门居民身份证之新制度的第19/99/M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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