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物清除任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1页(371字)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54条规定,联邦侵扰防护法需要审批设备的经营者,经常产生需要特别监测的废物设备的经营者,地方上固定进行分类、利用和清除废物的设备经营者,以及拥有者,必须任命一个或几个企业废物管理人员。此外,根据设备的种类和大小,还要求考虑到如下因素:(1)在设备里产生、利用或清除的废物;(2)避免、利用和清除的技术问题;(3)产品的合格情况,按规定利用时或利用后出现的问题,按规定的、无害化的利用或对环境有利的清除中出现的问题;(4)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反应堆安全部听取参与方的意见后,通过联邦参议院同意的法律条款对根据第1项的设备作出规定,设备的经营者必须任命废物管理人员。主管部门可以规定,如果这种任命在个别情况下是必不可少的,设备经营者必须任命一个或几个废物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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