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森林采伐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8页(305字)
瑞典1994年《森林法》规定:(1)未经郡林业委员会的许可,禁止采伐保护林地或不易更新的林地。(2)申请采伐许可的林地所有者,有义务说明履行自然保护和文化遗迹规定的措施。(3)有权批准采伐许可的郡林业委员会可以采取限制或减少不利影响的措施,保证营林活动的开展。(4)从事有利于现有林生长的皆伐或疏伐活动者可不申请许可。(5)政府或指定机构可以颁布法规对一个或多个特定区域内难以更新的林地上的林木限制和不予批准采伐许可。(6)对采伐活动不符合自然保护的文化遗迹保护规定的,不得批准在山区的采伐许可。(7)违反本法有关采伐许可规定的,可处以罚金或6个月以下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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