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渔业委员会设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86页(283字)
加纳1980年《渔业委员会法》第1条规定:(1)设立加纳渔业委员会。在本法中,将加纳渔业委员会简称为“委员会”。(2)委员会为不断接任,且用一个共同图章的法人团体。委员会可以以其法人名义对他人提出诉讼,他人也可以对委员会这一法人团体提出诉讼。(3)委员会在行使其职权时,有获得和掌管任何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力,有处置这种财产的权力,同时还有签订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权力。(4)如果在获得本条第(3)款中所述的任何财产时有任何的阻力,则委员会可以根据1960年的《国家财产和合同法》或1962年的《国家土地法》获得这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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