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报批事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143页(1721字)
(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一般纳税人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论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均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②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③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如果非企业性单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3)小规模纳税人(包括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对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由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5)新开业的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6)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7)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有关经营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其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8)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税务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9)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