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295页(1701字)

政策指南

我国税法有以下规定:

1.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所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按全部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2.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这是指在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这意味着,如果不是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只需要缴纳营业税。

3.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同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应考虑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收入的50%,如果年销售额大于总收入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如果年销售额小于总收入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

基本案情

某建筑装修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顾客装修。2004年11月,该公司承包的某项装修工程总收入为120万元。该公司为装修购进材料100万元(含17%增值税)。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装修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问如何对该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30万元,则又该如何筹划?

节税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比较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和节税点增值率。

该公司含税销售额增值率16.67%<20.65%(节税点增值率)该项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节减税收。

应纳营业税额=120×3%=3.6(万元)

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

3.6-2.91=0.69(万元)

节税结果

从以上的计算比较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在总收入为120万元时缴纳增值税比较有利,而且可以得出结论,如果该公司经常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而且其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小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节税点的,就要注意使其年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特别提示

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30万元,则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

该公司含税销售额增值率23.08%>20.65%(节税点增值率),该项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可以节减税收。

应纳营业税税额=130×3%=3.9(万元)

缴纳营业税可以节税:

4.36-3.9=0.46(万元)

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而且其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大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节税点的,就要注意使其年销售额小于其全部营业额的5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