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木材出口控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4页(348字)
菲律宾政府为扭转因过度采伐而造成的森林资源急剧减少局面,于1973年首次颁布《原木出口禁令》,鼓励国内木材加工和锯材出口,但因遭到采伐商们的激烈反对而未能付诸实施。1974年2月7日,颁布实施《森林改革法》,其中规定,加强森林保护和人工造林工作,分阶段禁止原木出口,鼓励发展国内木材加工业。1975年发布总统第865号法令,禁止部分原木出口。1979年,总统第1159号法令规定,每年的原木出口总量不得超过年允许采伐量的25%。之后政府发布命令,禁止了吕宋岛的5个省和棉兰老岛1个省的全部采伐工作,并于1986年8月21日正式颁布《原木出口总禁令》。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在毁林严重的其他省份也实行采伐禁令,并于1989年6月颁布了《成材出口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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