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收入合二为一与一分为二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12页(2457字)
政策指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为视同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自2002年9月1日起,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基本案情
A公司是玻璃幕墙生产厂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拟于2004年9月和B公司签订安装合同。双方初步协商,由A公司提供其生产的玻璃幕墙并负责B公司大楼的安装,玻璃幕墙价值为80万元,玻璃幕墙安装费为20万元,合同金额共计100万元。假定该合同中所涉及的玻璃幕墙应承担的进项税额为60万元。
A公司为了减少纳税额,拟订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将收入合二为一。
方案二:将收入一分为二。
节税分析
方案一,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将销售玻璃幕墙的价款和安装玻璃幕墙的劳务费合二为一,只注明合同金额为100万元。根据政策的规定,可以认定A公司是混合销售行为,A公司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甲市国税局缴纳增值税。A公司流转税的应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60
≈25.47(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5.47×(7%+3%)
=2.547(万元)
共计纳税:25.47+2.547=28.017(万元)
方案二,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特别增加一个条款,把合同金额一分为二,即把销售玻璃幕墙的销售收入80万和安装玻璃幕墙的劳务收入20万元单独注明。这样,A公司流转税的纳税情况如下:
1.A公司向其机构所在地甲市国税局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80÷(1+17%)-60
≈8.38(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8.38×(7%+3%)
≈0.838(万元)
2.A公司向劳务发生地所在地乙市地税局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0×3%
=0.6(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6×(7%+3%)
=0.06(万元)
共计纳税为:
8.38+0.838+0.6+0.06=9.878(万元)
节税结果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只是在合同中增加了一个条款,将合同金额一分为二,A公司采用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流转税18.139万元(28.017-9.878),达到了节税目的。
特别提示
如果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会取得节税效益。因为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的6%缴纳增值税。采用方案一,对销售玻璃幕墙的销售收入和安装玻璃幕墙的劳务收入全部按6%征收增值税;采用方案二,对销售玻璃幕墙的销售收入按6%征收增值税,其安装玻璃幕墙的劳务收入则只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也能比采用方案一少缴纳流转税。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劳务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同样可以参照方案二进行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