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货物发生运费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49页(3231字)

政策指南

为了加强货物运输税收征管,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税发[2003]120号),该文件规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由此可见,对增值税纳税人取得运费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管理将更加规范严格。纳税人一定时期取得的运费发票的抵扣不得不相对迟缓滞后,直接影响着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基本案情

某生产企业购买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10万元,适用税率为17%,购买原料所花费运费1170元,假设运费恒定,销项税额恒定,所用其他数据均为假定数。

该企业为了达到节税和减少现金流出量的目的,对该笔业务进行了相关筹划。

节税分析

购货在账务处理过程中,由于对运费的处理方法不同,使得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不同,从而导致现金流出量也不同。下面将介绍几种不同的方案,来分析运用不同的运费处理方法对现金流出量的影响。

方案一:运费单列处理

(1)运费单列可以抵扣增值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①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②借:营业费用 1088.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1.90

贷:银行存款 1170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7000+81.90=17081.90(元)

总的现金流出=117000+1170-17081.90=101088.10(元)

(2)运费单列不能抵扣增值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①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②借:营业费用 1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000(元)

总的现金流出=117000+1170-17000=101170(元)

方案二:运费计入采购成本

企业将运费计入采购成本对于销货方而言属于价外费用,销货方应当计提销项税额,也就是说这个筹划方案实质上是一种税负转嫁:

转嫁的税负金额=1170÷1.17×17%-1170×7%=88.10(元)

因此,需要企业与销货方协调解决,以达到利益均衡。我们认为,只要将采购成本处于下面所介绍的(1)、(2)之间,对于购销双方都是有利的。

(1)税负转嫁完全由销货方承担的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10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170

贷:银行存款 118170

其中:101000=100000+1170÷1.17

17170=(100000+1170÷1.17)×17%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7170(元),则

总的现金流出=118170-17170

=101000(元)

(2)购货方承担因筹划而转嫁的税负的账务处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购货方完全承担这部分税负,从现金的角度看也是有利的。因为筹划的收益并不必然等于转嫁的税负。

借:原材料 101088.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184.98

贷:银行存款 118273.08

其中:101088.10=100000+1170÷1.17+(1170÷1.17×17%

-1170×7%)

17184.98≈[100000+1170÷1.17+(1170÷1.17×17%

-1170×7%)]×17%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约为17184.98(元)

总的现金流出=118273.08-17184.98=101088.10(元)

节税结果

通过以上方案对该生产企业的现金流出量的分析得出,税负转嫁完全由销货方承担时,该生产企业的现金流出量在运费恒定、销项税额恒定的前提下最少;由该生产企业承担转嫁的税负时,该企业的现金流出量在运费恒定、销项税额恒定的前提下与运费单列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方法一样;采用运费单列不可以抵扣的方法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最大。因此,到底转嫁的税负由谁承担,需要购销双方协商,找到其中的平衡点,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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