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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收费制度的实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99页(1907字)

土地利用收费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它关系到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和土地管理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因此,必须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收费制度,使其在加强土地管理和保护耕地资源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了保证土地利用收费制度的实施,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财税部门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同土地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调查研究,切实把土地利用征税和收费工作做好,具体讲就是,一方面用地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收费制度的意义,认真学习和宣传有关土地利用征税、收费的法规、条例等,自觉履行纳税和缴费的义务。要认识到土地利用收费是加强土地管理的一项法律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节约和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因此,不能错误地认为上了税、缴了费,浪费和滥用土地就合法化了,而应该珍惜每寸土地、节约每寸土地,这才是我们实行土地利用收费制度的目的所在。另一方面,负责征收税费的财税机关,要同土地管理部门互相配合、密切合作,采用切实可行的措施贯彻这一制度,对用地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征税、收费的标准和期限,及时地把税款、费用收上来。对不及时、未足额缴纳税款和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拒绝给予办理划拨或征用土地的手续;对乱占滥用土地或者偷税、抗税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保证土地利用收费制度的贯彻执行。

下面介绍二项具体征税、收费制度实施的内容,以供我们在贯彻实施土地利用收费制度时作参考。

1.征收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对非农业占用耕地征收占用税,以限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鼓励在不影响水土保持、不破坏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利用非农业用地,从而有效地保护珍贵的耕地资源。同时,通过征用耕地占用税来筹措部分资金,为开发、改良和提高农业用地提供一些建设基金,作为耕地被占用的补偿措施。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这里所说的耕地,是指现有的农业生产用地,包括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园地、菜地和其它农业用地(如人工种植的草场、已开发经营种植农作物或从事水产养殖的滩涂等)以及塘。凡是占用这些农业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荒山、荒坡、荒地等非耕地,不属于该项征税的范围。

耕地占用税采用定额税率,该《条例》对非农业占用耕地,按人均占有耕地的多少划分为四类地区,并按非农业占用耕地的不同用途,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额。对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土地质量好、经济比较发达、非农业占用耕地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规定了较高的税额;对人均占有耕地较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依次规定了较低的税额。在同一地区,分别不同的用途,对非农业生产经营性建设占用耕地规定了较高的税额,对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减半征收。考虑到地区情况的差异,条例规定的税额,都有一定的幅度,以便各地结合其具体情况选择执行。

2.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1986年6月25日,国家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这里所说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

城市郊区菜地是指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者养殖鱼、虾等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包括直辖市所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但不包括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郊区菜地,也不包括一年只种一茬或因调整茬口安排种植蔬菜的菜地。凡国家建设,包括城镇集体单位建设征用上述规定的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必须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尚未开发的规划的菜地,不属于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范围。

凡按上述规定需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其缴纳费用的具体办法和费用标准,应按《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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