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单位土地使用权
书籍:土地管理法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25页(639字)
在这里所说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城镇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两种。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对土地使用权予以确认。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必须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土地的义务,不能买卖、或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并且还需向国家财税部门缴纳一定的土地税和土地使用费,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一定的土地管理费。
农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使用国有土地,国家依法拨给农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土地有:荒山、荒地、草原、草场、林地、滩涂、水面养殖地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国有土地,也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使用权。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所使用的国有土地,仅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只能占有使用,不能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若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则可以对所使用的国有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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