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324页(777字)
本次会议于2月25日、26日对国徽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这个修改稿吸收了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地方、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同意这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2月27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修改稿作如下修改:
一、草案修改稿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悬挂国徽。有些委员提出,本法应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悬挂国徽;有些委员认为,本法可以不规定乡、镇人民政府都应当悬挂国徽。法律委员会研究,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条件很不相同,悬挂国徽的规定可以灵活一些,有条件的可以悬挂,没有条件的可以不悬挂。因此,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条将“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列为应当悬挂国徽的国家机关,这些驻外外交代表机构应当悬挂国徽,是不是国家机关需要再考虑。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中的“下列国家机关应当悬挂国徽”修改为“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并对草案修改稿第六条作相应的修改。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三种情况,还可能有其他情况不宜使用。因此,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