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36页(856字)

学术机构和从事学术研究、教育者有发表自己的观点、学术和传播思想的自由。学术自由在历史上可追溯到中世纪大学的兴起。在中世纪的欧洲,大学已享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并保持了这种独立性,很大程度上堪称是自主的集体。到了19世纪,西欧国家一度风行教育国家主义,又尤以法国为甚。流行的看法是只有政府抓牢了教育系统,国家才会团结,学校应努力维护社会的贵族性。针对这种政府干涉教学、研究机构的政策,一些名牌大学提出了“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等口号,并通过现实的斗争逐渐使理想变成了生活。

从理念上分析,学术自由是思想自由的展延。既然思想是自由的,以群众或机构形式发展学说、传达观念以探求真理无疑是合理的、当然的。把握真理是一个不断认识和实践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只能求诸理性而不能从属于世俗的权威和教会的力量。这就要求教育学术机构要保持相当的独立性。为保持这种独立性,下列条件是公认不可缺的:①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工作者得保持独立性,不受外部机构尤其是行政机构的支配;②学校和研究机构中的教育工作者和研究人员的人事安排独立;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教学科研机构内的生活秩序有保障。

在立法上,自1919年魏玛宪法规定“艺术、科学及其学理自由,国家应予保护及培植”以来,学术自由越来越受到重视和鼓励,并已呈国际化趋势。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3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在我国,大力发展教育科学事业已视为使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我国1982年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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