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森林保护区管理设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9页(183字)
尼泊尔1993年《森林法》第24条规定:(1)相关部门对于森林保护区应设定营运计划,并递交同类主管部门审批。(2)若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改动,该部门应当对原设定作出相应改动后,将其再报。(3)林区官员应当对(2)中获得审批的运营设计进行补充。(4)林区官员有权力对营运设计进行表决,并对营运设计的补充部分作出必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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