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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单位土地使用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24页(579字)

全民所有制单位一般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全民所有制单位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由国家从国有土地中依法划拨出来而取得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这些国有土地供全民所有制单位长期占有和使用,不能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但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这里主要是指国营农、林、牧、渔场所使用占有的国有土地。目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是无偿的,今后应逐步过渡到实行利用收费制度。

全民所有制单位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必须按批准的用途和数量使用国有土地,如需要变更用途或者界线,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不用时应立即退归国家。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采取其它办法处置:①原用地单位已经迁出或撤销的;②拨给使用的土地连续二年没有使用或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③规定的使用期限已满的;④铁路、公路、机场、矿物等用地经核准已报废的。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亦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家因建设需要调整土地用途的;因利用不当使土地资源遭到滥用和浪费的;土地发生污染和破坏的;土地利用存在明显的缺点的;需要调整地界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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