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会的劳动法执行监督权?
书籍:工会工作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579页(630字)
工会在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中享有的权利。《工会法》第1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有力保证。我国工会是职工群众的代表者。代表职工参加管理企业,参加制定有关劳动法规,协助和监督单位行政方面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法规,是工会的重要职责,我国有关劳动法规都赋予了工会这一职权。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在监督执行劳动法中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情况的监督是通过以下活动实现的:(1)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利用各种途径使职工懂技术、懂法律、懂政策,利用本领过硬的检查员和群众监督的形式,协助企业行政开展各种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劳动法的情况及时发现,及早解决。(2)选拔有经验、有技术、有觉悟的人担当监督、检查人员,按系统、工种、车间、班组分别成立各级各类监督、检查员,积极开展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反映,提出建议,督促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以及车间、班组等撤销违反劳动法的措施与规定。工会在监督劳动法执行的过程中,发现企业、事业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认真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应认真考察工会的意见,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