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肥料使用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2页(200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16节第1条规定,如果在任何时候,行政长官认为任何种类的作物栽培方法或者任何种类的肥料(包括虾尸、虾壳、厨房抛洒物和厩棚垃圾)的使用、保存、制作和处理方法,或者任何房屋、地区的土地灌溉方法是有害的,则行政长官可以禁止使用这种栽培方法及肥料的使用、保存、制作和处理方法,可以规定他认为防止危害的必须条件,对前述事项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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