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大粪做肥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2页(323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14节第1条规定,任何土地不得直接使用大粪或者人体排泄物施肥。第2条规定,如果在任何地方发现了收集有大粪、人体排泄物的任何种类的地方、容器,其用途是为了施肥目的,平时用来泡制大粪,人体排泄物,则将视为土坑,盛放容器所在的土地或者与该土地相邻的、相连的土地已经使用大粪、人体排泄物施肥的确凿证据。第3条规定,用大粪或者人体排泄物施肥的土地的所有人和占用人都构成犯罪。第4条规定,行政长官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要求该土地的所有人、占用人清除大粪、盛放容器,或者填充土坑。第15节规定,任何人不得用大粪或者人体排泄物为盆子、盒子、箱子或者其他容器中容纳的泥土、土壤或其他物质施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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