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保林设备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1页(328字)

台湾《保林办法》第23条规定,林业管理机关应在辖区内完成保林通讯网,并指定通讯人员办理通讯工作。第24条规定,林业管理机关应于林区内重要地点设立防火了望台。前项了望台应构成监视三角网,并在台内设置通讯设备及观测仪器图表。第25条规定,林业管理机关及森林所有人应在适当地点开辟森林防火线。第26条规定,林业管理机关应在适当地点设立森林气象站,办理气象测候工作。第27条规定,林业管理机关应责成水利、电力等有关公用事业机构或开采人对下列地区作必要之水土保持设施:(1)各该事业机构经营电源、水利、水库,致山陵有冲刷崩塌之虞地区。(2)开矿或采取土石破坏水土地区。前项水土保持费用,由各该事业机构或开采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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