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36页(932字)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以及单位与个人之间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纠纷或争执。
土地权属争议通常是由于地界不清、地权不明、土地插花以及其它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具体讲,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土地没有明确地划分,原来就存在着争议,或者又引起了新的争议。
(2)占有或使用了相邻关系的土地或插花土地,而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发生了争议。
(3)土地没有明确的界线,因而引起了相邻用地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纠纷或争执。
(4)村民因使用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而与集体所有的土地之间发生争议;或村民之间在使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时,因划界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上述引起土地争议的,多数属于历史上的原因,即由于过去我们对土地利用缺乏统筹安排和科学的管理造成的。因而,我们应该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及时地进行协商,按照地权地籍管理办法,明确地权、划清地界,并通过当地人民政府予以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加以彻底解决。对于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法规和政策作出行政处理,或诉诸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作出司法处理,进行调解或审判。至于对那些地权清楚、权界明确,故意侵犯占有他人土地的违法行为,对于侵权的一方,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区分上述二种不同性质的土地纠纷。
为了避免和减少土地纠纷,应该做好土地纠纷的预防工作。为此,除了要及对解决引起土地纠纷的历史遗留问题外,还要立即建立和健全地权地籍管理制度和土地利用监督制度,加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计、调查、登记、确认、存档等管理工作,以预防和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对我们来说,土地纠纷的预防比土地发生纠纷后再进行处理更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