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75页(5223字)
概括有关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中,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安排工业和乡镇企业的布局以及厂矿的选址,做到统筹兼顾、全面考虑,切实执行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一切厂矿企业和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尤其是炼油厂、电厂、铝厂、水泥厂、化工厂、化肥厂、镀锌厂等更应注意防止对土壤造成污染。为此,任何厂矿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一定地区进行开发建设时,都必须事先对该项建设项目可能会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从而为确定该地区的发展方向和规模,为合理制定环境保护对策,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提供科学依据。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1986年3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将《环境保护法》上述原则规定加以具体化了,作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是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范围、办法、审批程序和管理措施作了详细的规定。由此可见,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具体措施。通过编制、审批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就能够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论证和作出最佳选择,使建设项目合理,对周围的环境影响最小,对周围造成的污染和其它公害能加以控制。因此,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制度,就能使工业布局、厂矿选址合理,做到控制新的污染源,防止对周围环境,尤其是对土壤造成污染和破坏。
“三同时”制度,也是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和选址、控制新的污染源的环境保护法律措施,它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法律措施。“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配合,共同担负起保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安排工业布局和选址,防止产生新污染源的任务。
1973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次提出了“三同时”制度;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肯定了这一制度,该法第六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86年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于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其中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投产全过程,都规定要有环保部门参与审查、监督、检查、验收,从而保证了“三同时”制度的贯彻执行。关于环境保护设施的资金来源问题,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规定为保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投资、材料、设备都必须与主体工程一样,纳入固定资产计划,由各计委、经委和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正在建设的或者已经建设投产的项目,没有采取预防污染措施的,一律要补上,所需资金、材料由原批准项目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安排解决,从而为执行“三同时”制度提供了物质保障。
为了保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防止建设项目对所占用的土地和附近农田、土壤造成污染损害,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也应参与监督执行的管理活动中去。对于不符合土地污染防治要求和不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拒绝办理征用土地和划拨土地的手续。《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这一规定就体现了上述要求。
(2)针对引起土壤污染的主要途径,用环境标准实行对污染源的控制,这是预防土壤污染的根本措施。
环境标准是指为了保证环境质量,将环境中有害物质容许度、污染源允许排放量和排放浓度以及监测保护方法等,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制定和批准的技术法规。
我国颁发了一系列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它们共同组成环保标准体系,作为衡量环境的尺度、防止环境污染和提高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凡是经国家正式颁布实行的环境标准,都属技术法规,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土壤污染的二个主要途径,即污水灌溉和施用农药,国家为防治土壤污染,1979年制定和颁发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城市污水灌溉农田水质标准》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下面就这几个标准分别加以说明:
①《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该《标准》是为了使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符合农作物正常生长和保护农田土壤、地下水源以及保证农产品的质量的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业生产发展而制定的。它适用的范围是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工业废水、城市污水作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并对作为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pH值、含盐量、氯化物、硫化物、汞、隔、砷、铬、铅等金属的含量都列表作了详细规定。经调查发现农用水中含的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在排入污水管道前进行处理,使其符合灌溉用水标准,若经处理仍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准作为农田灌溉用水。
此外,该《标准》还对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含病原体的污水等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处理要求和规定。其中特别制定了《城市污水灌溉农田水质标准》作为参考指标,《城市污水灌溉农田水质标准》要较《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标准低,主要是悬浮物可达300毫克/升,总固体可达1500毫克/升。砷、铅、汞、铬、镉的含量也比前者高。凡不符合处理要求和指标的工业废水和其它污水,不能作为农田灌溉用水。为保证该标准的执行,还对水质监测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对违反该标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责任者,规定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②《农药安全使用标准》。该《标准》是为了防止农药对农、畜产品和土壤的污染,维护人体健康而制定的。通过该《标准》对每种农药在各种作物的用量、浓度、使用次数和使用时间加以合理控制。做到有效地防治病、虫害,同时又避免污染土壤和农作物,保证农畜产品的农药残留量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该《标准》对水稻、小麦、棉花等十三种农作物,根据不同剂型农药规定了农药常用量或稀释倍数、最高用药量或稀释倍数、施药方法、最多使用次数和最后一次施药离收获的天数等四个方面的标准,并在说明中强调指出,各地在试行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任意超越规定的极限用量和其它控制指标,并力求减少用药量和用药次数。
对于未被列入该《标准》的部分剧毒农药,要求一律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文件执行,可以认为,这是防治农药污染农田、消除土壤污染源的根本措施之一。
(3)鉴于土壤污染物主要是农药,法律规定要积极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这样既可以防治农作物病、虫害,又保护了土壤和农作物。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防止土壤和作物的污染。”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必须淘汰一批高毒、低效、高残留的农药。为此,我国先采取限制生产的办法逐步过渡到禁止生产。1974年国务院发布决定,对茶叶、烟叶、水果、蔬菜等作物要分别禁止和限制使用DDT、666、汞制剂和砷制剂等高残留农药。1985年农业部要求全部取消高残留农药666,逐年缩减666原粉生产,相应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如杀螟松、杀虫双、甲胺磷和溴氰聚酯等,除了要淘汰一批高毒、低效农药外,对于污染严重的新农药,一律不准生产、进口和使用。
积极推广综合防治是指把各种各样能防治土壤污染的方法综合加以利用,这些综合防治的方法包括选育抗虫、抗毒害的新品种,生物防治、化学防治、自然净化等。它的优点是:与单纯施用农药比较,可以减少对农作物的污染危害,减少甚至避免对防治措施产生抗药性,可以更好地防治病、虫的危害,且成本低,是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结合的最好措施。
所谓生物防治,是指通过生物降介或植物吸收而净化土壤,以及使用生物来防治农作物病、虫害,减少使用对农作物有危害的农药。用生物净化土壤,国外早有一些国家已有研究和采用,如意大利从土壤中分离出某些菌种,从中抽出酶复合体,能降介24-D除草剂;日本研究了土壤中红酵母和蛇皮藓菌,能降介剧毒性聚氯联苯分别达40%和30%;此外,据研究表明,蚯蚓等对农药也有降介作用。为了减少农药对土壤的污染,我们应提倡和推广用生物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现在,我国已研究实验了生物防治工作,如采用灰喜鹊治松毛虫,用赤眼蜂防治农作物害虫等等,这些工作开展不久,还有待于进一步推广使用。
(4)为防治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对附近农田的污染,防止不合理的污水灌溉造成土壤污染,法律对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以及合理利用污水灌溉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未经处理盲目排放以及不合理的污水灌溉,常使土壤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遭受破坏,以致影响了农作物的生长。这方面的问题在我国环境污染纠纷中显得特别突出。据估计,在我国环境污染事故中,因企业排放污水污染附近农田而引起纠纷的,在所有的环境污染纠纷中占绝大多数。因此,盲目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不仅污染了土壤,影响了农作物生长,而且还带来了一些不安定团结的社会因素。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有二十九条,对合理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合理利用污水灌溉作了如下原则规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为了贯彻这一规定,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①作为农田灌溉用水的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和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②对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和含病原体污水要分别作出处理。经处理仍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不准作为农田灌溉用水。
③对既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又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和含病原体污水要禁止排放,防止对附近农田造成污染。确要排放的,必须经过排污申报登记,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的有关技术措施和资料,以便环保部门及时掌握该地区的污染状况和采取对策实行监督管理。同时,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向国家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对排污引起的污染损害,还要负治理责任
④加强污灌区的监督和管理。污灌区要经常监测,了解污染物的成分、含量和动态,控制污水灌溉的致量和浓度,避免盲目滥用污水灌溉引起土壤污染,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通知排污单位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和停止排放污染物,避免污染的扩大和发展。
此外,我国一系列绿化和增加植被的法律、法规,规定要保护和发展我国的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植树种草扩大绿化面积,增加地面植被,这些规定也在改良土壤和防治土壤污染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因为植物正是通过过滤和吸收各种有害物质、净化空气和土壤,大大减少和消除有害物质的危害,从而起到防治土壤污染的作用。因此,要防治土壤污染,我们还应大力植树种草,增加地面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