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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土地沙漠化的法律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84页(2689字)

我国现有沙漠化土地和潜在的沙漠化土地约33.4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和农牧交互地带。引起土地沙漠化的原因,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据对我国新增加的沙漠化土地的分析表明,由于过度开荒引起的沙漠化土地占全部新增加的沙漠化土地的25.4%,过度放牧引起的沙漠化土地占28.3%,由当地居民缺乏燃料而过度樵采引起的沙漠化土地占31.8%。因此,防治土地沙漠化应主要着眼于防止滥垦、过牧和过樵,保护和增加地面植被,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了土地沙漠化的防治措施。《环境保护法(试行)》在第十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中分别规定如下:“因地制宜地合理使用土地,改良土壤,增加植被,防止土壤侵蚀、板结、盐碱化、沙漠化和水土流失。”大力植树造林,绿化荒山荒地,绿化沙漠区和半沙漠区。”“保护和发展牧草资源。积极规划和进行草原建设,合理放牧,保持和改善草原的再生能力,防止草原退化,严禁滥垦草原,防止草原火灾。”国务院在《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加强草原养护,不得任意破坏。对自然资源的开发,都要考虑对气象、水土资源、水土保持等自然环境的影响。国务院在《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也强调指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一定要按照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办事。要加强对自然环境的规划和管理,当前,要特别制止住对水土资源和森林资源的破坏。关于防止因过樵等活动引起土地沙漠化的法律措施主要体现在《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中。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组织农村和社队以及国营农、林、牧场有计划地进行封山固沙、育林育草,轮封轮牧,积极发展薪炭林和饲草、绿肥植物,改变铲草皮、挖树兜、滥樵、滥牧等习惯,保护植被。

上述保护草原植被、防止土地沙化的法律规定,均为一些原则规定和主要法律措施,散见于我国许多法律、法规中,显得较为零碎。为此,1985年5月18日,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该法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中,对保护草原植被、防止土地沙化问题作了如下具体规定,这也是我们防治土地沙化的具体法律措施:

1.合理利用草原,防止过度放牧

草原的利用主要是放牧,放牧要科学安排,要根据草场的生产力,以草定畜,合理地确定载畜量,建立合理的放牧制度,以防止超载放牧而引起草原沙化和退化。凡是因过量放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使用者应当调整放牧强度、补种牧草、恢复植被。

2.严禁滥垦草原

开垦草原会直接破坏和缩小草原,因此,一般不准在草原上开荒种地,滥垦草原就更要禁止了.若因经济建设的需要,要开垦少量的草原,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且必须合理开垦,防止造成草原沙化或水土流失。出现了这些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

3.合理采挖草原植物

草原是生长在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植物群落,不合理的采挖,就会造成草原沙化。为此,《草原法》规定: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植物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并报乡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并做到随挖随填,保留一部分植物母株。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严禁砍挖灌木、药材及其它固沙植物。

4.防止草原火灾和虫害,切实保护草原植被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草原火灾,在牧区上建立防火责任制,制定草原防火制度和公约,规定草原防火期。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应当迅速组织群众扑火,并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此外,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治草原鼠虫害,预防牲畜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要严格保护草原上的捕食鼠虫的鹰、雕、狐狸等益鸟益兽,禁止任意捕杀和猎取。

5.积极发展人工草场

为了今后更好地利用草原,增加草原植被,就必须建设和发展草原。国家鼓励在农、林、牧区和城镇种草,发展人工草场,并有计划地营造防护林、防汛固沙林和薪炭林等,以林护草,以草养林,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发展。

我国除了加强立法外,还开展了一系列增加地面植被、防治土地沙化的活动和具体工作。50年代,我国就成立了沙漠研究所,开始了防治土地沙漠化的研究。1978年我国开始营造“三北”防护林,第一期工程已经完成,共造林9000万亩,第二期工程也已全面展开。此外,我国提出了计划生育的口号,控制人口的增长,从保护土地的角度来看,就是要把人口密度控制在环境容量允许的范围之内,以减轻人口的增长对土地造成的压力,这同样也是防止土地沙化的一项积极的重要措施。

根据我国山地多、地形复杂的特点,我们提出了“因地制宜合理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口号,调整生产结构,根据自然条件合理地利用土地。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系统脆弱,不宜大量开荒扩大耕地。因此,要改变这些地区以农为主的生产方式,转到以林、牧为主,农、林、牧相结合的生产结构上来。以林保农,以草定畜,大力发展种草业,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对过垦的土地,要退耕还牧,对过牧的草原,要退牧还草。我们已参照联合国环境署提出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天然草场载畜量以每平方公里20个绵单位为限的标准,制定了我国不同草场的载畜量标准,以改良草场,提高初级生产量,防止超载过牧造成草原沙化和退化现象。

实践表明,只要我们严格地执行国家有关防治土地沙漠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下,与当地群众共同努力和合作,采取有力的防沙治沙措施,并持之以恒,土地沙漠化是完全可以制止和预防的,已经发生的沙漠化土地也是可以得到治理和改良的,有些甚至可以得到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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