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集体农庄示范章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2页(1384字)

1969年11月27日苏联全苏集体农庄庄员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决议批准《集体农庄示范章程》。1980年7月10日作出修改和补充。修改补充后仍为12章61条。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目的和任务,规定集体农庄是农民为了在公有生产资料和集体劳动的基础上共同进行大规模社会主义农业生产而自愿联合起来的合作组织。第2章集体农庄的庄员资格,集体农庄庄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凡年满16岁并提出愿意参加集体农庄公有经济的苏联公民,都可成为集体农庄庄员,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3章土地及其使用,规定集体农庄所占的土地固定归集体农庄无偿和无限期使用。固定给集体农庄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即全民财富,不得买卖、出租和用作其他交易。水浇地和排干地、牧场,多年生果林和葡萄园占用的土地,一般不得用于非农业方面。第4章集体农庄所有制,规定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同时,集体农庄的经济基础是集体农庄所有制。集体农庄应设立固定生产基金和流动生产基金,这些基金都是不可分基金,只能按规定项目使用。非生产性的固定基金也是不可分基金。第5章集体农庄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规定集体农庄应根据经济核算制原则,以及广泛运用精神刺激和物质鼓励来发展生产和提高集体农庄赢利率的原则,进行生产和财务活动;可以在自愿原则下,参加跨单位企业和组织及联合公司的活动,加入联合公司和各种联合会。第6章劳动组织、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规定集体农庄生产和劳动的组织形式,包括作业区车间、畜牧场、生产队、小组和其他生产单位,由集体农庄根据其具体条件、生产机械化、专业化水平和生产工艺加以确定和采用。集体农庄中的劳动报酬,根据每个庄员对公有经济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原则来支付。庄员劳动报酬的提高,应在劳动生产率优先增长的基础上实现。第7章集体农庄的总产品和收入分配办法,规定集体农庄应把出售产品和从其他来源得到的货币资金,首先用于同庄员结算劳动报酬,补偿其他生产用费,缴纳国家款项和偿还货币借贷,建立和补充集体农庄各项公共基金。第8章集体农庄庄员社会保障。第9章文化、生活、公用事业。第10章集体农庄庄员家庭(集体农户)副业,规定拨给集体农庄庄员家庭(集体农户)的菜园、果园等宅旁园地面积(包括宅地)不得超过0.5公顷,如水浇地不得超过0.2公顷。宅旁园地不能转让给其他人使用,或使用雇佣劳动耕种。集体农庄庄员家庭(集体农户)可拥有一头带有一岁以下仔的奶牛,一头两岁以下的小牛,一口带有三个月以下仔的母猪,或两口育肥猪,10只绵和山羊,以及蜂群、家禽和家。禁止超过章程规定的饲养牲畜定额。第11章集体农庄管理机关和监察委员会。规定集体农庄事务由庄员大会管理,闭会时由集体农庄管理委员会管理。集体农庄庄员大会是集体农庄最高管理机构。集体农庄管理委员会3年选举一次。集体农庄庄员大会选举集体农庄主席,任期3年。管理委员会从庄员中任命或按劳动合同招收总会计师;应从庄员中任命或按劳动合同招收专家,以领导集体农庄各部门的活动。农庄生产队和其他生产单位可召开集体农庄庄员会议,参加生产管理。庄员大会选出任期3年的监察委员会,检查农庄管理委员会和公职人员的经营、财务活动。第12章集体农庄章程的通过和备案。规定集体农庄是社会主义农业企业,享有法人的权利,拥有印章和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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