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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97页(364字)

青苗补偿费是对因征地造成的农民农作物损失的补偿,如禾苗、菜苗、木材等。附着物补偿费是对私人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及水井、坟墓等设施的补偿。凡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各地补偿的基本做法是一致的。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权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拆除单位或私人的房屋设施,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产价标准补偿;房屋所有者要回房屋产权的,建设单位按原有建筑面积补同质量相当的房屋;被征用土地内的水井、坟墓和其他附着物,按实际情况迁移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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