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24页(2349字)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原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和执行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靠地方各部门、各行业的自觉贯彻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必须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同时还要加强行使监督的职权,检查督促所辖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2)拟定土地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土地管理法》的实施细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要根据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国家土地法规政策的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构应尽快拟定《土地管理法》的实施细则,使《土地管理法》能具体得到执行,现在全国已有许多省颁发了《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这是这些省土地管理机构认真履行其职责的表现。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掌握土地利用现状,搞好土地综合评价,制定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整理和保存有关资料,建立地方土地档案。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当然应从地方抓起。为了管好、用好土地资源,掌握和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起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统计等制度,并在这个基础上,搞好土地利用分类和土地综合评价工作,建立地方土地档案,定期向上级土地管理机构和国家统计部门上报土地统计资料。
(4)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以上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规定基本建设占用耕地的年度指标,推动各部门、各单位搞好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由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搞好所辖区域内的基本建设占用耕地的年度指标,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各单位的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以保证按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利用土地,防止对土地造成荒废和浪费。
(5)主管审核、确认土地权属,办理土地证颁发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有权。”这里所说的地方人民政府,就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主管土地权属的审核,确认工作,依法办理颁发土地证书或土地使用许可证书手续。
(6)负责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办理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查、批准手续,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使用税率。《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审批权限作了如下划分:
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耕地在1000亩、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
征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耕地在1000亩、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的,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
征用耕地3亩以下(不含3亩),其它土地10亩以下(不含10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
另外,划拨土地要参照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审查、批准和划拨手续。
(7)检查监督土地使用单位用地情况,制止浪费和破坏土地的现象,防治土地污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要认真检查和监督所辖地区内各用地单位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方针、政策、原则、制度、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保证国家土地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同时,还要掌握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此,必须搞好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监测,尽快把基层的土地监测网点建立起来,积极开展土地监测活动,根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状况,提出管理措施,做好本地区的土地管理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本地区的土地纠纷,查处违法占地案件。《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权限作了如下划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行使政府的行政处理权。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还要会同公、检、法等司法机构查处本地区的违法占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