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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30页(623字)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的某一指定块的使用权有偿、有限期转移给用地单位和个人(统称受让人)的行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县以上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管理土地的职能机构,负责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事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实质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实现分离,土地所有者处分其土地的法律行为,也是国家分配土地资源,实现计划用地的行政措施。它可以充分地在法律上和经济上体现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使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能得到切实的维护。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政府可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采用不同的出让方式,一方面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另一方面,引入竞争机制,使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流向、配置、利用趋向合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与他人,及进行债务抵押的权利,但无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权利,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及隐藏物,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受让人必须按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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