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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31页(752字)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同级政府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协商用地价款和条件,双方达成协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偿有限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活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式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需要减免地价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予以扶持优先发展的建设项目用地。

协议出让的程序:

(1)由有意受让方持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如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文字说明、资金来源证明等文件资料(包括图件),向所在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2)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有意受让方的用地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审查后,对选定的受让人提供出让地块的必要资料和有关规定;

(3)被选定的受让人在得到有关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包括图件),以及出让金额数、付款方式等有关文件;

(4)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第三款规定提交的文件后,应对其用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划用途和建设要求,出让金高低等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然后给予答复;

(5)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后,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支付定金;

(6)受让人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出让金(即地价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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