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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土地法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79页(983字)

香港的法律制度主要追随英国。其与土地有关的法律,据了解有50个以上,但绝大多数不是专门的土地问题立法,而是包含有关的土地问题。这些有关的法律主要是:《城市设计条例》,规定了设立城市设计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权定某地区土地的各种发展用途,使整个城市的发展更有计划、互相配合,在设计蓝图正式批准后,蓝图内的土地重新发展时必须与委员会核准的用途相同,但原有建筑物则不受设计蓝图影响。《田土注册条例》,规定所有不动产的买卖契约、按揭、让与证书、遗嘱及判决均需在政府的田土注册处登记,市民可查阅这些登记以证实该不动产的业权人。《官地条例》,有关管理官地的规定,如未租出的官地怎样管理,被占用时怎样采取清拆行动等,均按此条例执行。《官地租借条例》,规定除新界土地外,其余期满后可续期,地契均按这法例规定期满后自动续期,不用补地价,但更改地税为当年应课差饷租值的30%。《收回官地条例》,规定政府在为公众用途时,可提前收回已批租给私人的土地,但需按市价作合理赔偿。《土地拍卖条例》,规定土地拍卖及投标办法。此条例虽同时适用于港英政府批租土地及私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但主要是针对后者。《物业转让条例》,对私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及物业转让的做法进一步以法律作明确的规定。《政府土地权(收回及授权管理辅助办法)条例》,规定政府在土地承租人不遵守地契规定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或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政府在土地上的权利及利益。《征用土地(占用权)条例》,规定政府可在为公众用途时征用私人占用的土地。《土地审裁处条例》,规定土地审裁处的设立、编制、职权范围及行事程序。土地审裁处是港英设立专门处理土地纠纷的法庭,其判决具有法定权力,谁不服可向法庭上诉。

香港土地立法的依据主要来自三个方面:①根据《英皇制诰》。《英皇制诰》第九条明文规定,英国有权为香港的和平、秩序和良好管理而制定所需的法律,并授与港督在香港的立法权。②以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即英国法律为蓝本,制定香港的法律。③一切土地法律的制定,均建立在“所有土地均属英皇所有”的基础之上。在长期实践中,香港已形成了一套内容各不相同,又彼此衔接,较为完整的土地法律,这些法律规定明确、具体、透明度高,便于执行和检查,这是香港土地法律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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