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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1950年《工会法》?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28页(994字)

即我国建国初期调整工会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第八次会议通过,同年6月29日由毛泽东主席公布施行。是为明确工会在国家政权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应有的作用而颁布的。共5章26条,分为总则、工会的权利责任、工会基层组织、工会经费、附则。其主要内容有:(1)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职工有组织工会的权利。(2)工会的组织原则由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并根据章程建立自己的组织机构。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各级工会委员会,均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参加生产管理以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权代表工人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和签订集体合同。(4)工会有保护职工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之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技术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之条例、指令等,并担负改善职工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的责任。(5)工会应教育并组织工人遵守国家法律和劳动纪律,组织劳动竞赛和其他活动,以保证生产计划的完成。(6)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应拨给工会以必要的房屋和设备,作为工会办公、会议、教育、娱乐及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等之用。(7)行政方面或资方,如调动或解雇由群众所选出之工会委员会的委员时,须事先取得该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并由该委员会转请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后,方得实行。(8)企业事业单位有职工25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脱离生产的工会委员的工资,由工会支付,并继续享受由行政方面或资方支付的劳动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任期完毕后,行政方面或资方应保证恢复其原有工作或给以相当于原有工资工作岗位。(9)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或资方,解雇职工时,应将要解雇人员之名单与理由,于10日前通知工会基层委员会。如工会认为违法时,有权于7日内提出抗议。如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同意工会之抗议而形成争议时,应按劳动争议时,应按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处理。(10)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自己的预算、决算、会计、审核等制度。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会费;行政方面或资方按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2%按月拨交的工会经费;工会举办文化、体育等事业的收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补助。(11)各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开支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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