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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为什么要以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作为基本的社会任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9页(977字)

劳动关系的变化,要求工会必须以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为自己基本的社会任务。

工会的任务是由自身存在的特点和社会的客观需要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具有协调和稳定社会劳动关系的功能,这是其他组织所不可替代的。之所以不可替代,是因为工会是劳动关系一方的代表,缺少了工会这一方,便构不成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调节要求工会必须参与。因为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调节是由劳动关系的双方,通过市场机制来自行调节的。没有工会的参与,劳动关系便不能正常运行。

工会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是以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为基本出发点的。工会以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为基本出发点,一是说工会在劳动关系的调节中不是以中间人的面目出现的,而是作为一方代表,不是居中调节,而是以劳动关系一方主体的身份直接介入。二是说工会在劳动关系的调节中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工会调节劳动关系的出发点,而不是最终的目的。工会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是以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最终目的的。劳动者利益的获得,最终要靠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而,工会在代表劳动者处理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必须要同时考虑到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在提出维护职工利益要求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状况和承受能力。在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不能损害企业的利益,实际上,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就是损害了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因而,工会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应始终以大局和全局为重。在保障劳动者利益、促进劳动者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要保障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并促进企业、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的共同发展。

工会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是以法律法规为准则来规范的。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是通过法律的调整来实现的,工会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的过程,即是严格执行和实施国家劳动法律的过程。这既是工会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要求,也是工会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工会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的基本的法律依据,便是《劳动法》和《工会法》。我国的这两部基本法,明确地规定了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任务以及发挥调节劳动关系的方法、途径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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