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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内容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04页(2051字)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1)就业制度的改革是实现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前提

(1)建立职工与企业在用人制度上的双向选择。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劳动权,而劳动权的核心是就业权。

(2)建立劳动力流动的市场或职业介绍所。

(3)改革劳动用工的统包统配,打破“一次分配定终身”的不合理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

2)劳动制度改革的方向

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方向是要逐步地建立一种“国家计划指导,企业自主用工,多种形式并存,全员劳动合同”的新型劳动制度。

(1)国家对劳动力实行宏观管理。主要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总要求,统筹规划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其在社会的合理配置。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综合手段,调节企业的用工方向,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劳动力社会化管理并提供就业服务,为企业搞活用工创造条件。

(2)企业对职工进行直接管理。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的需要,享有用工自主权。

(3)采用多种用工形式。按行业、工种、岗位的不同特点,适应生产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运用多种形式(订立不同期限的合同),保证企业生产灵活用工,既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又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4)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全体职工(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都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用法律来规范劳动关系。企业按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职工依据合同履行职责,并使自己权益得到保障。在全员劳动合同基础上逐步消除现有企业干部与工人之间,各种不同用工形式工人和在流动中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界限,消除不合理的等级身份限制,应作为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着眼点,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强调企业与职工建立相互依存的、利益一致的、命运与共的关系,突出劳动者作为企业的职工,具有责、权、利相一致的主人翁地位。

3)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增强它们的活力,提高它们的素质,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关键所在。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有劳动用工权。

(1)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己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企业的招工范围,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从所在城镇人口中招工,不受城镇内行政区划的限制。

(2)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企业定向或者委托学校培养的毕业生,由原企业负责安排就业。对其他大专院校和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

(4)刑满释放人员,同其他社会待业人员一样,经企业考核合格,可以录用。在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原企业应当予以安置。

(5)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企业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7)企业有权在做好劳动定员、定额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实行合理劳动组合。对多余人员,企业可以采用发展第三产业、厂内转岗培训、提前退出岗位休养以及其他方式安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厂际交流、职业介绍机构调剂等方式,帮助转换工作单位。多余人员也可以自谋职业。

(8)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对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和开除的职工,待业保险机构依法提供待业保险金,劳动部门应当提供再就业的机会,对其中属于集体户口的人员,当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应当准予办理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手续,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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