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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88页(849字)

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1988年6月24日《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召开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的通知》规定,出席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会代表会议代表的人员构成,一般应包括(1)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2)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全国总工会在地方的执行委员会委员、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3)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的省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直辖市区工会和地区工会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4)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所属主要事业单位的代表;(5)部分县和企业、事业、机关工会的代表;(6)在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优异成绩的会员代表。代表总额大体在250人至350人之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员人数特多或特少的省(区),代表名额可适当增减。会员代表的构成要考虑产业分布合理,同时少数民族、女职工,非常群众应占一定比例。其产生办法为:(1)上述代表人员中,第1、2、3类人员可直接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会代表会议的代表,不再进行推选;4、5、6类人员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分配的名额由所在单位召开会员代表会议推选,报上级工会审定。(2)代表推选工作要发扬民主、充分协商、酝酿,注意听取代表候选人所在单位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见。(3)代表会议选举出席全国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正式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如果实行差额选举,遇到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候选人重新投票。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仍然不能选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常委会另提人选,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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