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什么?如何分类管理?其正常增资机制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50页(2406字)
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规定
(1)实施范围:1993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共分为五类:
第一类: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畜牧事业单位。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图书、文物、博物、档案事业单位。
地震、规划、设计、技术监督、商品检验、环境保护、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社会福利、公路养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屋管理事业单位。
劳改、劳教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干警除外)。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
美术馆、体育场馆、展览馆、群众文化艺术馆、站。
其他副业单位。
第二类:
野外地质勘探队。
测绘系统测绘队。
交通系统海上救捞、港监、内河航道、航政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上作业事业单位。
水产部门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
第三类: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歌舞团、芭蕾舞团、乐团、说唱团、杂技团、各类剧团等专业艺术表演团体。
第四类:
各级优秀体育运动队(体育教练员列入第一类)。
第五类:
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及其以下单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所属的分支机构。
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均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2)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全额拨款单位,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靠国家预算拨款,其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应占70%,活的部分占30%。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的工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
差额拨款单位,有一定数量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但还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国家预算拨款补助,其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应占60%,活的部分占40%。这些单位可根据经费自立程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
自收自支单位,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这些单位中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企业工资制度,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所占比重可比差额拨款单位大一些。
(3)事业单位正常增加工资,主要采取以下四种途径:
第一,正常升级。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单位,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正常升级。凡考核合格的,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对少数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
自收自支单位,参照企业的办法,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其经济效益增长情况,自主安排升级。
为使正常升级机制能够顺利运转,国家进行宏观控制,升级的权力下放给单位,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组织实施。
第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晋升职务时,按晋升的职务相应增加工资。工人晋升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时,按晋升的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相应增加工资。
第三,定期调整工资标准。
为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下降并逐步增长,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企业有关人员工资水平状况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定期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第四,提高津贴水平。
随着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提高津贴水平,使工资构成保持合理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