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退职生活费?
书籍:工会工作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92页(369字)
我国退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所享受的生活待遇,属于劳动保险的范围。根据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退职后,所在单位应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标准工资40%的退职生活费,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给。从1983年起,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又在20元的基础上增加了5元,达到25元。1989年,国家又把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由25元提搞到40元。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的工人和干部,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人,由退职人员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中列预算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分别由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和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现今已有较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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