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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和职工缴费工资挂钩办法后需要注意哪几个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403页(735字)

(1)这项改革是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的改革,职工退休条件和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暂不作变动。

(2)为尽量避免把社会分配不公带入养老保险待遇,可以采取职工本人缴费工资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月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列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的基数。对超过部分,可另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或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3)为使原办法平稳地向新办法过渡可实行“过渡期”。即:从试行新办法起五年内退休的,如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其差额部分给予补齐;如基本养老金比原办法增加过多,其增加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原办法的20%。

(4)试行新办法前已经退休的职工,仍实行原办法,但其养老金应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每年7月1日调整一次。

(5)实行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办法的最基本的条件,是详实记载职工的工资收入。因此,要尽快把企业和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为改革打好基础。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档案,用于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查询、检查、审核、转移和支付等。职工有权定期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查记载情况。

(6)为适应这项改革,要尽快实现计算机管理,配备和培养专职管理人员,实行现代化、科学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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