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港整备施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5页(284字)
日本《渔港法》第18条规定,凡国家、渔港所在地公共团体或者在其区域内拥有渔港的水产业协同组合,必须实施渔港修建事业。第19条规定:(1)非国家者要实施渔港修建事业时,必须根据第17条的渔港整备计划制订渔港修建计划,并得到农林水产大臣的许可。(2)农林水产大臣批准前款许可,必须依据事先经渔港审议会讨论所规定的准则。(3)国家实施渔港修建事业时,农林水产大臣必须依据第17条第1款的渔港整备计划制订渔港修建计划。(4)根据第1款或者前款的规定制订渔港修建计划并有渔港管理者时,必须争取该渔港管理者的意见,并尊重其意见。
上一篇:日本渔港整备计划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