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港整备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5页(301字)

日本《渔港法》第17条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必须在争取并采纳渔港审议会的意见后制订渔港整备计划,并经过内阁会议决定。如果农林水产大臣没能采纳渔港审议会的意见时,必须将其确定的渔港整备计划附上该渔港审议会的意见提交内阁。(2)内阁依据前款规定决定渔港整备计划时,必须将计划提交国会,并得到其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内阁决定的渔港整备计划同渔港审议会的意见不同时,内阁必须附上渔港审议会的意见,向国会提交。(3)第1款渔港整备计划的变更,须按前款规定的手续进行。(4)每一年度,内阁必须在国家财政允许的范围内,把为实施第1款的渔港整备计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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