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退休养老制度到全面实施养老保险制度过渡过程中应注意解决好哪些矛盾和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402页(1848字)
近年来,一些地区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全民职工的养老保险自行拟定方案进行改革试点;还有一些地区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对非全民职工陆续建立起养老保险办法,待遇标准有的规定偏高。这种情况,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互相攀比,造成地区之间在养老待遇上新的不平衡,影响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劳动部颁发了不少文件,其解决的办法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各种补贴、津贴和制止自行提高退休待遇问题报告〉的通知》的精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权限,应集中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劳动部。因此,未经国务院明文授权,各地都无权对全民企业退休费计算基数和计发办法自行拟定方案进行改革。
(2)目前,劳动部正在草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在《条件(草案)》尚未确定之前,有关非全民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各地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设想的思路和原则,拟定办法,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试点。所拟办法既要考虑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要防止给今后造成负担,还要有利于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待遇标准不得高于全民,也不得高于在职时的工资收入,并且要明确规定,今后国家作出统一规定时,必须改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3)社会保险机构的名称和工作职责。
几年来,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进行,我国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工作已在各市县普遍开展起来,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已在2000多个市县实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各省、市、县均相继建立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管职工退休养老工作。但这些机构的名称很不一致,有的叫社会保险事业局或社会保险事业处,有的叫退休费用统筹管理所或办公室,有的叫管理服务局或中心,有的叫社会保险公司或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等等,给实际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少困难,甚至由于对机构名称理解不同,出现了将社会保险混同于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商业保险的不正常状况。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以利于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省、市、县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的名称应统一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属事业性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和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的记载、管理工作。至于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规格和编制人数,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社会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4)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具体的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并报经国务院备案。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与此同时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后,原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6)必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掌握退休、退职的条件。
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对于应当退休、退职的工人,经过多次动员,仍然坚持不退的,可以停发其工资,改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
凡是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不得退休、退职。对伪造证件退休、退职的,要追究本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适当处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