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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467页(843字)

指1983年由劳动人事部提出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即国际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我国《体力强度分级》按劳动强度指数的大小分为四级:

第一级体力劳动,是指劳动强度指数小于或等于15的劳动。相当于8小时工作日内,人体的平均能量消耗值为850大卡,净劳动时间(除去工作暂停和休息时间后的实际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的劳动,相当于轻劳动。

第二级体力劳动,是指劳动强度指数大于15,小于或等于20的劳动。即相当于8小时工作日内人体的平均能量消耗值为1328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22分钟的劳动。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

第三级体力劳动,是指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0而小于或等于25的劳动,也就是8小时工作日内人体的平均能量消耗值为1746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的劳动。相当于重劳动。

第四级体力劳动,是指劳动强度指数在25以上的劳动,也就是8小时工作日中人体的平均能量消耗值为2700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的劳动,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是比较重的体力劳动,如木工、服装业中的烫衣工、陶瓷厂中大件陶瓷制品的装坯工等。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这是保护女职工权益及其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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